南市容積移轉機制,二年共取得約15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為紓解政府因財政困難,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內政部於民國88年間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規定,訂定「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市府並於102年依都市發展密度、發展總量、公共設施劃設水準及發展優先次序等實際需要,訂定發布「臺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據以辦理本市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歷經幾次修法,於111年1月增訂移入容積之折繳代金辦理機制,於113年1月增訂容積移轉試算函有效期限展期規定,爰目前本市申請容積移轉採捐公設地、繳代金雙軌制並行,有利於加速取得道路、公園綠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進行開闢,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市府都發局表示,本市透過容積移轉機制辦理案件,111年核准62件,大致集中於永康區、東區、安平區等地區,112年核准32件,大致集中於善化區、永康區、東區等地區,二年總共取得約15公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以公告現值計達新台幣約達50億元,紓解政府因財政困難長期無法有效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徵收問題。

   

另為保障都市環境居住品質,本市目前容積移轉申請案件,皆須經都市設計審議之審查機制,藉由相關審查機制,管控容積量體與空間規劃,達成土地開發與都市景觀之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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