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間施工擾民補償,需保障居民話語權

原標題:夜間施工擾民補償,需保障居民話語權

  ■ 社論

  相關補償標準與方式充分考慮居民的話語權,有助於“擾民費”更公平便捷地下發至受影響居民手中。

  受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的居民迎來好消息。近日,北京市住建委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局聯合起草《關於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提出,建設單位應對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內實際居住人進行補償,根據檢測報告和現場核實,確定須補償居民範圍,簽訂補償協議。補償標準由建設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與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內的居民協商確定。

  迫於工期和一些基礎設施建設的特殊性,城市夜間施工很難完全杜絕。但夜間施工帶來的擾民問題,同樣應該正視。在此“兩難”之下,建設單位給予受影響居民適當補償,是相對公平的化解之道。

  當然,此次徵求意見稿的最大意義,並不是首次明確施工擾民應該有補償原則,而是對補償標準作出新的調整――由建設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與夜間施工噪聲影響範圍內的居民協商確定。也即,到底如何補償,必須保證受影響居民的發言權,以使得“擾民費”更公平順利地發放到受影響居民手中。

  事實上,早在199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就已規定,建設單位對確定為夜間施工噪聲擾民範圍內的居民,要進行相應補償。不過這一規定距今已有20多年的歷史,明顯與現實脫節。如在2007年,新京報就呼籲噪音擾民補償標準應提高。

  作為回應,近幾年,相關部門已多次表態將制定新的施工擾民補償標準。如去年最新修訂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就明確,夜間施工擾民的具體補償辦法由相關部門聯合制定。而這次專門防治施工噪音污染的辦法徵求意見稿,提出補償標準由建設單位(或會同相關單位)與受影響居民協商確定,意味着相關補償不再完全依賴固定的標準,而也要考慮居民的話語權。

  比如,不同區域乃至同一區域的不同家庭,躲避噪音的成本(如房屋租金)不同,受影響的人群也不同,而距離噪音區遠近不同,受打擾的程度也有差異,若按照統一標準,難免出現公平爭議。

  因此,由建設單位與受影響居民具體協商,或更具靈活性。當然,如果補償標準完全屬於開放式的,也可能增加協商的成本和不確定性。因此,相關部門亦可考慮,在充分尊重市民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具備一定彈性的區間式賠償標準,給施工單位和受打擾居民提供相對穩定的合理預期。

  當然,不管是協商還是按規操作,受噪音打擾補償,除了需要“標準”上的與時俱進,更要讓補償的實際獲得更具確定性和便利性。如現實中,某個噪音分貝是不是已經構成擾民,往往也存在爭議。這就需要給市民留下有效的投訴、反饋空間,不宜完全“一刀切”。

  另外,徵求意見稿明確,補償是針對實際居住人的補償,也就是說,如果實際居住人是租戶,其權益也應該得到一視同仁的保障;與此同時,相關部門也應加大政策普及力度,像過去噪音擾民到底有沒有補償、如何補償,不少市民都不知情,這顯然削弱了規定的執行力。

  總之,施工噪音擾民應該有補償,至於怎麼補償,補償標準與流程如何,都要考慮居民獲得補償的便利性,當然,這個過程中要充分賦予居民話語權。而對於補償不及時、不到位的情況,相關部門就應該嚴格執行相關規定,作出及時干預和處罰,真正讓政策的善意不打折扣地落到每個受影響居民的手中。

(責編:孫紅麗、庄紅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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