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3月24日前已購房未網簽的購房者可以完成交易

成都3月24日前已購房未網簽的購房者可以完成交易

東方財經網 2017-03-30 14:31:20 來源:澎湃新聞

四川省成都市還沒進行網簽的購房者,有望在5月31日前完成交易。

3月29日,澎湃新聞在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網站看到,針對部分群眾對目前住房限購政策所關心的一些具體問題,按照合法、真實、自願的原則,成都市房管局進一步制定了《2017年住房限購政策的知識問答(二)》。

問答(二)包括“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因實施限購政策,買賣雙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雙方需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務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能否辦理交易手續”等4個問題。

購房人在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務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的,雙方自願繼續履行合同,且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辦理交易手續。通過中介機構成交的,由中介機構組織收集相關材料,以集體件預約方式分批申請辦理;中介機構對交易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提供承諾書。

成都從3月24日零點起執行升級后的房地產限購政策。當日,“成都購房者崩潰大哭”的視頻在微博上瘋傳。視頻中的購房者蹲在地上哭喊着:“沒的人管我們的了!我要房子!成都,成都,我要房子!我要家啊!成都,不要我們了!”她哭訴的理由是“只差一個網簽”――付了首付、貸款申請也過了,結果卡在了網簽上。這名購房者屬於已經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沒能在2017年3月24零時前完成網簽的情況。

根據成都市房管局此次問答,如果買賣雙方自願繼續履行合同,且能夠提交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單、轉賬單等,收款人必須為賣方),購房人可以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辦理交易手續;逾期未申請或不能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將不予受理。

如果購房人未有支付房款憑證,但已經向銀行申請購房貸款,並經銀行受理,雙方自願繼續履行合同,則需要在規定時間內提交銀行於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受理購房人購買該房屋貸款申請的證明材料。

3月23日晚,成都市人民辦公廳發布《關於完善成都市住房限購政策的通知》,規定在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區域內購買住房的,購房者須具有限購區域戶籍,或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同時,加強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嚴厲查處違規收取誠意金、虛高裝修費用變相提價、偽造或虛開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違規行為。

在成都市新政策出台後,成都市房管局在3月24日就制定了《2017年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知識回答》,包括“限購區域內具有購房資格的購房人是否能跨區購房”“2017年3月24日零時以前購買了二手住房的是否可以再次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2016年10月1日以後,通過聯名(包括夫妻)購買了商品住房的,是否還可以購買一套住房”等19個問題。

以下為成都市房管局兩次發布的2017年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知識23個問答全文:

2017年商品住房限購政策知識回答

1.成都市哪些區域實行限購政策?

答:限購區域包括我市12個區,分別為成都高新區(包括高新區南部園區和高新區西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

2.此次限購新政何時開始實施?

答:自2017年3月24日零時開始實施。實施之前商品住房已在全市統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系統完成商品住房定購、擬定合同、已售(備案)狀態之一的;二手住房已在存量房交易服務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買賣經紀服務合同”(居間成交)或“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自由成交)的,按原政策執行。

3.此次限購包含哪些住房?

答:此次住房限購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什麼是二手住房?

答: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住房再上市交易的,通俗稱二手住房。

5.在高新區南部園區新購買住房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在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購買住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高新區南部園區戶籍(或者在該限購區域內穩定就業並且連續不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2)在高新區南部園區無自有產權住房;

(3)自2016年10月1日以後尚未在成都高新區(包含南部、西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龍泉驛、新都、溫江、雙流、郫都區新購買商品住房。

6.在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新購買住房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在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買住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戶籍(或者在該限購區域內穩定就業並且連續不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2)在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無自有產權住房;

(3)自2016年10月1日以後尚未在成都高新區(包含南部、西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龍泉驛、新都、溫江、雙流、郫都區新購買商品住房。

7.在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購買住房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在上述限購區域新購買住房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成都高新區(包含南部、西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龍泉驛、新都、溫江、雙流、郫都區等12個限購區域內任一區域戶籍(或者在12個限購區域內任一區域穩定就業並且連續不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

(2)自2016年10月1日以後尚未在12個限購區域內新購買商品住房。

8.限購區域內具有購房資格的購房人是否能跨區購房?

答:具有高新區南部園區或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房資格的購房人,可在各自區域購房,也可在上述兩個區域以外的成都市其他限購區域購房;具有成都高新區西部園區、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龍泉驛、新都、溫江、雙流、郫都區等區域購房資格的購房人,可在此範圍內任一區域購房。比如戶籍在溫江區的購房人,符合購房資格的,可以在金牛區新購買1套住房,但不能在高新區南部園區或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買;比如戶籍在高新區南部園區的購房人,符合購房資格的,可以在溫江區新購買1套住房;但戶籍在高新區南部園區的購房人,不能在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購買住房。

9.2017年3月24日零時以前購買了二手住房的是否可以再次購買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答:可以。2016年10月1日後未購買商品住房(購買二手住房除外),且具有限購區域購房資格的購房人,2017年3月24日零時以後,可以在限購區域新購買1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10.2016年10月1日以後,通過聯名(包括夫妻)購買了商品住房的,是否還可以購買一套住房?

答:成都市此次住房限購政策以自然人為單位,不以家庭為單位。2016年10月1日以後通過聯名(包括夫妻)購買了商品住房的,聯名人(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產權證載明人)均不能再新購買住房。

11.在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聯名(包括夫妻)擁有住房的,還能在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買1套住房嗎?

答:在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聯名(包括夫妻)擁有住房的,不能在成都高新區南部園區、天府新區成都直管區再購買住房,但只要2016年10月1日後未在限購區域購買商品住房的,還可以在限購區域的其他區域再購買1套住房。

12.“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如何界定?例如,購房人的工作單位註冊在錦江區,社保是在青羊區繳納的,是否可以在錦江區購房?

答:“在限購區域穩定就業且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是指購房者工作單位註冊地在限購區域,且該工作單位已為購房人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購房人工作單位在成都市轄區範圍內的法定社保機構繳納的社會保險均可作為購房資格認定依據。“連續不間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以購房前一個月往前推24個月為準。購房人的工作單位註冊在錦江區,社保在青羊區繳納的購房人,可以在錦江區購房。

13.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需要在住房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的,有什麼具體要求嗎?

答: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在購買住房資格上不受戶籍、繳納社會保險的限制,由項目、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所在區(管委會)相關部門認定並出具相關證明,但其所購住房自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備案之日起5年內或自二手房載入不動產登記簿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轉讓。

14.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還能作為購房資格認定條件?

答:自2017年3月24日零時起,新購買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以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作為購房資格認定條件。

15.軍人沒有成都的社保,能否在限購區域購房?

答:軍人部隊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購區域的,可由其部隊團級以上單位開具部隊駐紮地在成都限購區域的證明,據此認定購房資格。

16.司法機構、法院拍賣的房屋是否受此次限購政策限制?

答:通過直系親屬贈與、繼承等非買賣途徑獲取的住房以及司法機構、法院拍賣的住房不受此次限購政策限制。

17.戶籍上在限購區域內集體戶口的,可以購房嗎?

答:可以。

18.沒有住房限購區域戶籍的居民,可否在住房限購區域內新購買住房?

答:為體現職住平衡、滿足群眾合理的住房需求,新政規定了未擁有住房限購區域戶籍的居民,只要在住房限購區域內穩定就業並且連續不斷繳納社會保險24個月以上,即具備新購住房條件之一;重大招商引資項目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引進的高端人才,在購買住房資格上也不受戶籍和繳納社會保險的限制。

19.沒有住房限購區域戶籍的居民,可否通過補繳社保在住房限購區域內取得購買住房資格?

答:沒有住房限購區域戶籍的居民,不得通過補繳社會保險在住房限購區域內購買住房。

2017年住房限購政策知識問答(二)1.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因實施限購政策,買賣雙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雙方需如何承擔法律責任?

答:可以解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2011〕442號)有關規定,房屋買受人在合同簽訂後由於相應住房限購政策的實施而無法辦理房屋交易手續的,買受人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所支付的購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當事人並主張賠償損失的,原則上不予支持。

2.張某出售有產權證的住房1套,購房人王某已經支付了部分房款, 2017年3月24零時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務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能否辦理交易手續?

答: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買賣雙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務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雙方自願繼續履行合同,且能夠提交下列證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辦理交易手續;逾期未申請或不能提供下列證明材料的,將不予受理。

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買方向賣方支付購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購房款(不含現金支付)的銀行轉賬有效憑證(POS單、轉賬單等,收款人必須為賣方),買賣雙方對提交的證明材料真實性負責。通過中介機構成交的,由中介機構組織收集相關材料,以集體件預約方式分批申請辦理;中介機構對交易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提供承諾書。

3.李某從鄧某處購買有產權證的住房1套,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務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也未有支付房款憑證,但李某已經向銀行申請購房貸款,並經銀行受理,能否辦理交易手續?

答: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買賣雙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務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經紀服務合同或者存量房買賣合同,雙方自願繼續履行合同,且能夠提交真實的銀行於2017年3月24日零時前受理購房人購買該房屋貸款申請證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辦理交易手續;逾期未申請或不能提供證明材料的,將不予受理。通過中介機構成交的,由中介機構組織收集相關材料,以集體件預約方式分批申請辦理;中介機構對交易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並提供承諾書。

4.謝某擁有一套住房,尚未取得產權證,又將該房屋出售給周某,私下籤訂了買賣合同,且周某支付了購房款,購房人周某能否辦理交易手續?

答:不能。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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