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樓市“一價清”折射的車位銷售亂象

上海樓市“一價清”折射的車位銷售亂象

東方財經網 2017-08-02 22:53:26 來源:

上海(樓盤)此次關於車位銷售的種種規定,恰恰折射了當前車位銷售市場的種種亂象,包括開發商憑藉其強勢地位隨意定價、對車位只售不租等

法治周末記者 肖莎

“一個車位賣110萬元”“一年漲六成,上海車位價格漲幅超房價”。

近日來,類似新聞頻繁見諸報端。

在多個城市的民生論壇里,還經常有人諮詢:“開發商做高車位價格,還捆綁銷售,這種情況可以向房管局投訴嗎?”

上海中原地產市場分析師盧文曦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各地嚴格調控樓市以後,北京(樓盤)、上海等地對開發商的新盤價格進行限價,開發商為了在總價層面達到自身預期,就通過捆綁車位並抬高車位價格等手段,實現總收入保持高位。

在這種背景之下,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和上海市物價局於7月21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商品住房及其附屬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銷售監管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商品住房及其地下車庫(位)等附屬設施的銷售實行“一價清”制度。除房屋和車庫(位)等附屬設施價款外,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向購房人收取其他任何價款或費用,不得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上海此次出台的”一價清”制度,除了再次強調開發商要嚴格按備案價銷售新房外,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亮點是,上海在通過種種舉措規範車位銷售市場。”盧文曦說。

在《通知》中,要求開發商銷售地下車庫也應明碼標價,且開發商應當制定地下車庫銷售方案,並向房管部門備案;區房管部門應當會同區物價部門加強銷售方案的指導和審核,對於定價不合理的,應當要求房企重新申報備案。

“在售的商品住房附屬的地下車庫(位)等設施需調價的,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房管部門重新提出申請備案。”《通知》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尚有未出售的車庫(位)等附屬設施,應當出租給本項目內的業主、租賃人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理由拒絕出租。

盧文曦認為,上海此次關於車位銷售的種種規定,恰恰折射了當前車位銷售市場的種種亂象,包括開發商憑藉其強勢地位隨意定價、對車位只售不租等。

亂象一:車位價格隨便漲

盧文曦告訴記者,現在在全國多個城市,車位基本都是市場定價,即由開發商自主定價。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隨意上漲車位價格。

“目前上海的車位價格已經很高了。中環地區的車位約為50萬元/個,外環(相當於北京的五環)的車位大概也在30萬元/個。”盧文曦說,尤其是在對開發商進行限價后,車位更是成為開發商實現總價較高的手段之一。

這樣的情況並非上海一地才有。

在杭州(樓盤)市的口水杭州論壇上,近期也有人反映,某小區的車位原本售價在14萬元,但是現在房屋備案價不能隨便漲,車位價格直接被調至35萬元。

據《解放日報》報道,近期上海某高端樓盤的多位業主還投訴稱,小區內的一般車位定價在50萬元、“子母”車位定價在100餘萬元,最高可達131萬元,這不僅遠高於周邊同類小區,銷售方還設置了苛刻的購買條件:只能使用借記卡刷卡購買,而且要先付10萬元意向金后,再參与定時“秒殺”。

盧文曦對記者說,在車位銷售中,開發商始終很強勢,而且通常不允許貸款,要求全款,通過抬高價格銷售車位,開發商可以很快回籠資金。

“在沒有相關規定的情況下,由於車位定價屬於市場定價,而民事行為是只要法不明令禁止即為合法。從民法的角度來看,開發商隨意調整價格是可以的,而且實際操作過程中這種情況也普遍存在。”北京中唐律師事務所房地產業務主管律師王玉臣對記者分析道。

也因而,王玉臣認為,上海此次規定開發商在銷售車位時也應進行備案,且備案不合理的需要重新申報、不能隨意調價的情況,非常切合當前的市場實際,甚至值得在全國大力推廣。

“上海的做法實際上是為開發商隨意調價設置了更多障礙。開發商如果要想定高價,並且想漲價,必須向房管部門解釋清楚,為什麼定這麼高的價格,為什麼要調價,理由是什麼,原因說不清楚,就無法通過備案。”盧文曦說。

然而,目前多數城市都沒有類似上海的這種規定,如果業主認為開發商制定的價格不合理,有何救濟渠道?

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文謙認為,業主可以向物價局投訴。李文謙認為,在地下產權車位的銷售過程中,開發商有絕對的垄斷性,很多地方的反垄斷職能都設在物價部門,或是物價部門併入,同時保留價格檢查反垄斷職能,物價局有義務、有權力對開發商高價銷售小區停車位的問題進行調查;如發現存在垄斷經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問題,理應依法干預。

亂象二:只售不租逼迫購買

李文謙告訴記者,當前車位銷售市場還存在一種情況,即雖然很多新建小區都配備有地下停車場,但高額售價讓很多未售車位閑置。而開發商對於未售車位只賣不租,甚至規定不買車位不讓業主進小區,使得車輛難進停車場、小區外道路車滿為患。

盧文曦也對記者表示,通常來說,小區的地下車位數量相對較多,地面車位數量較少。地下車位只售不租之後,有的開發商還會抬高地上車位的租金價格,之前出現上海有的小區地上車位月租金從800元直接漲到1200元的情況。

據媒體報道,上海某小區的做法更誇張,其要求業主要麼買車位,要麼按照臨時停車繳納停車費。小區臨時停車按每小時10元收費,單次停車5小時封頂。雖然單次50元封頂,但進出小區即算一次,重複計次不封頂。照此計算,如果一個人早晚接送孩子加上買菜,每天大概需要進出三次,一個月下來需交約4500元停車費。

“這實際上就是逼着業主去買車位。”盧文曦認為,有車的人越來越多,車位本來就很緊張,開發商的這種做法,其實也是把業主購買不起車位的經濟矛盾進一步轉化為民生問題,而一旦上升到民生問題,就值得監管部門關注,這也是上海此次出台“一價清”政策的重要背景。

公開資料显示,不只是上海市有關部門注意到了開發商存在車位只售不租的問題。

近日,在河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提請二審,該修訂草案中有如下內容:建設單位對業主要求車位、車庫只售不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亂象三:車位銷售“捂盤”

盧文曦在長期研究中還發現一個問題,那就是開發商銷售地下車位的日期通常遲於銷售新房的日期。

“現在樓市調控,房屋價格的漲幅開發商不能隨便控制,但是之前車位價格的漲幅並沒有明確限制。不少開發商都會在賣了房子后,再以更高價賣車庫。”盧文曦表示。

一位北京的購房者也告訴記者,他2013年年中購買的位於北京東五環外的一個小區,當時車位的市場價在十幾萬元,但是開發商直到2015年年中才開始銷售車位,而且小區車位的配比很低,不到1:1,一戶都無法保證購買到一個車位。到2015年年中時,該小區車位售價已經到了30萬元左右。

“但是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並沒有強制要求地下車位必須與商品房同步出售或出租。”北京市東元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松對記者分析道。

李松告訴記者,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只是對車位的歸屬作出相關規定,並未對如何銷售、是否需要同商品房同步銷售作出規定。”李松說,目前,只是個別城市出台相關規定對車位銷售時間進行管理。

公開資料显示,廣東省汕頭(樓盤)市2015年頒布實施的《汕頭經濟特區商品房銷售條例》中就明確規定,可作獨立產權的配套車位、車庫,應當與商品房同步出售、附贈或者出租。

汕頭的這種做法值得推廣嗎?

盧文曦說,各地可以考慮通過這種約定,來限制開發商對地下車位進行“捂盤”銷售。但是在實際執行中還存在一定困難,比如地下車庫在銷售之前需要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許可證,而辦證需要滿足一定條件,開發商只需要故意達不到預售條件,監管部門也比較難做。

在盧文曦看來,由於目前汽車保有量多,而停車位相對少,這才導致開發商在銷售車位中很強勢。要想解決這些問題,當前的行政手段固然重要,但長效機制的建立也很關鍵,比如要求開發商在申報小區規劃方案時,以1:1.2甚至更高的比例來規劃車位,通過增加小區車位的方式,緩解停車緊張的難題。

責任編輯:王碩

  (作者:肖莎)  (出處:法治周末 2017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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